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寅○○
丑○○卯○○癸○○巳○○甲○○壬○○丙○○己○○辰○○辛○○乙○○戊○○丁○○子○○共同代理人午○○相對人庚○○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以致如為附件所示意示表示之存證信函向相對人戶籍仍遭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