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16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6日下午2時29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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