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16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6日下午2時29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