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168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於訴訟繫屬後將戶籍遷
入金門縣烈嶼鄉黃埔村黃厝4之1號戶內,而漏未向該址送達起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95年1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
辯論,被告部分並重行送達起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