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白富中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4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彥君
書記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四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豐榮
法 官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