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港簡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偵字第4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敘明按犯罪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
於施行後裁判,則其緩刑之宣告,應適用修正施行後第74條
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
告犯後與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迄今
均依約履行和解條件,並已賠償新台幣1,215,000元,復未
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協議書、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
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
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
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74
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論罪之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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