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81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聲請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收養乙○○(女,00年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欲收養乙○○(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是以取得其生母甲○○同意後,於民國99年8月18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並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被收養人乙○○為養女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人、被收養人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經查:被收養人生父 楊龍飛 已於93年1月28日死亡,而收養人收養人丙○○與被收養人生母甲○○已於86年9月3日結婚,此有雙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以本件收養有助於建立雙方家庭及情感之完整性,且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之情事,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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