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李志源 即勝利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育成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