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6號
原告 林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永富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多筆罰鍰致其遭受行政裁罰,起訴目的在於免除罰款共新臺幣(下同)299,965元,爰暫依此估算其如獲勝訴可受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3,2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