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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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360號

原告 陳彥霖

被告 林政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717號卷第6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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