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謝佩宜
被   告  黃純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純惠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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