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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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蕭鉉晁 關係人財團法人天祥宇宙聖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祥宇宙聖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祥宇宙聖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款、第六款准予變更如附件「增(修)訂章程條文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祥宇宙聖道基金會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款、第六款如附件所示,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次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祥宇宙聖道基金會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議出席人員簽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亦據其提出上開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名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增)修改變更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款、第六款,主要在增訂完成法人設立宗旨得依法辦理之目的事業及任務,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旨揭捐助章程變更亦無意見,復有內政部108年5月6日之台內民字第1080031304號函附卷可稽。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秋燕附件┌────────────────────────────────┐│財團法人天祥宇宙聖道基金會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原條款│章程條文內容│新條款│增(修)訂章程條文內容│├───┼────────┼────┼──────────────┤│第三條│無│第三條│捐助或補助從事弱勢兒童與少年││第五款││第五款│、老人福利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第三條│其他符合本法人設│第三條│其他符合本法人設立宗旨之相關││第六款│立宗旨之相關宗教│第六款│宗教性、社會福利或公益性活動│││性或公益性活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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