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在職證明書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31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張潘增 等間請求給付在職證明書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確定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6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而係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狀」,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審理之,先予敘明。
次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狀未簽名或蓋章,且未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1月7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二分局陽明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黃莉雲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