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號之3被告乙○○
正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4年度基交簡字第35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