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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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朱元宏律師
張志隆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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