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56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附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九千八百元││├──────┼────────────┼───────┤│合計│九千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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