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甲○○
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權利申報期間業於民國98年5月2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蔡國賢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97年11月18日│238,37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