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4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4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41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9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明確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發生投資交易糾紛,前往告訴人工作場所處理論時辱罵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且否認犯行,惟念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僅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國偉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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