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鮑澤仁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葉仁懋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民法第881、893、901條規定,表明正確之聲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二)請補繳最新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三)請補繳本件抵押物土地部分之異動索引表,並陳報該筆土地異動情形。(民國83年1月起至目前為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