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4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4月17日延長羈押2月,再於94年6月17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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