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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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六巷二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黃斯偉法官何燕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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