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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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洲選任辯護人錢炳村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