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393號債權人桃園縣私立翰萱課後托育中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盈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二、補正債權人簽章(須與名稱相符)。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