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 田閠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模冠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2年11月30日│131,093元│MA0000000││││限公司 黄全財 │分行│││││├──┼───────┼────────┼───────┼─────────┼───────────┼────┤│002│模冠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2年10月31日│81,270元│MA0000000││││限公司黄全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