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張淑姈
張倫戩 被告 劉萬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0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許慧珍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