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陳靜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廖貴裕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161元【366,661元+1,55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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