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貴實業有限公司、 黃慧青 、 卓為忠發 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36,4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8,2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7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