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7號抗告人 江衍溍 相對人 江支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及107年2月21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又法院依票據法第123條裁定准許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僅就本票形式要件是否具備為審查已足,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倘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或執票人得否行使票據上權利有爭執,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係利息票,而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3161號判例意旨,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相對人僅憑債權人一方滾利作本,自無拘束債務人之效力,原裁定准予自發票日起計算利息乙節,即有違法之處。另抗告人於簽發附表編號2、3所示本票時,均未記載到期日,亦未授權他人代為填載。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執有抗告人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附表所示本票,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等情,業據其於原審提出本票3紙為據(見司票字卷第6頁),經核並無不符。而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裁定,法院僅得就本票為形式上審查,不及於實體法律關係之認定,原審形式審查附表所示本票後,於民國107年2月5日准相對人就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嗣於同月21日裁定更正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江洐溍」之錯誤記載及「附表」漏載之顯然錯誤,並無違誤。
五、抗告人雖主張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係利息票,且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及原裁定自發票日起計算利息,有違法之處云云。惟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是否為利息票,乃實體上爭執,非本票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且相對人請求之款項係票面金額,形式上觀之亦無所謂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情事,抗告人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又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且未約定利息,依上開規定,執票人得請求自提示日起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狀上已載明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則原審准相對人請求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自105年11月30日(即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雖又主張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本票,依其記憶並未記載到期日,亦未授權他人代為填載等語,惟無論是否屬實,均為實體法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原審為形式上審查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本票確為抗告人所簽發之有效票據,進而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當,抗告人以前開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林麗玉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臺幣)││(至清償日止)││(%)││├──┼───────┼─────┼──────┼───────┼──────┼───┼──┤│001│105年11月30日│365,793元│未載│105年11月30日│TH-0000000│6││├──┼───────┼─────┼──────┼───────┼──────┼───┼──┤│002│103年8月16日│100,000元│104年7月1日│104年7月1日│TH-NO-151990│6││├──┼───────┼─────┼──────┼───────┼──────┼───┼──┤│003│103年10月13日│100,000元│104年9月1日│104年9月1日│TH-NO-15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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