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 黃明和 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被告 沈清山
沈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交還之房屋,以該房屋兩造於
100年6月21日買賣價格為據(即原證一上載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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