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立軍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5.12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沒收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然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