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李沂璋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鐘斌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3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