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1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11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8月30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九
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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