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上登載不實案件(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6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 林相男 )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林相男)因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2年7月18日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4年(92年度簡字第264號),並於同年8月25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3年10月1日更犯罪,經本院新店簡易庭於93年12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93年度店交簡字第251號),並已於94年4月6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一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