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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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請人 柯麗芬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文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文蒂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設定新臺幣(下同)680,000元、700,000元、4,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即相對人王文蒂於民國112年1月31日簽發,票面金額為280萬元,到期日為未載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2,800,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債務催告確認通知書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就登記之680,000元、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無抵押權確定期日前成立之債權證明文件,惟就登記之4,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龍井區

中社段

  1570

 204.79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2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55.14

2層:54.10

3層:34.39

合計:143.63

 全部

臺中市○○區○○○街○段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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