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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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2號

聲請人 姜品妃

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地下0樓之0至之0及0至00樓、東興路0段000號、東興路0段000號0樓之0至00樓之00

法定代理人 何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6月1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6H409、1185H423)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二「未支付總額」欄所示金額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6月13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均如有任何1項或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萬6,343元,即未再履行調解結果所載義務,尚餘27萬9,436元未清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6H409、1185H423)及帳戶存摺影本等件,固堪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金錢給付義務。然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帳戶存摺,相對人已給付聲請人如附表二「已付總額」欄所示金額,則依前揭調解結果,未按時履行部分,其後各期給付全部視為到期即如附表二「未支付總額欄」所示。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就相對人未給付如附表二「未支付總額」欄所示金額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一:調解成立內容

聲請人

3月工資

4月工資

5月工資

特休+加班

資遣費

總額

姜品妃

38,651元

77,692元

39,560元

38,023元

211,853元

405,779元

給付年期

111年6月20日前給付。

111年7月31日前給付。

111年8月31日前給付。

自111年9月至12月金額均分為4期(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於每月末日前按月給付。

第1期於111年11月30日前給付5,000元、第2期於111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餘額自112年1月起至11月止均分為11期(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於每月末日前按月給付。

附表二:

聲請人

111年6月20日給付

111年8月26日給付

112年6月2日給付

113年2月7日給付

114年1月16日給付

已付總額

未支付總額

姜品妃

38,651元

25,898元

51,794元

5,000元

5,000元

126,343元

279,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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