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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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48號上訴人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懋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品欽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01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7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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