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30號聲請人 黃素秋 代理人 黃雅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紙,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12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2張,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7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年11月29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民眾日報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29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3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38238│股票│1│3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A8489│股票│1│6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A7187│股票│1│67││││││││││├─┼───────────────┼──────────────┼────┼───┼────┼───┤│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61489│股票│1│18││││││││││├─┼───────────────┼──────────────┼────┼───┼────┼───┤│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65516│股票│1│74││││││││││├─┼───────────────┼──────────────┼────┼───┼────┼───┤│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41││││││││││├─┼───────────────┼──────────────┼────┼───┼────┼───┤│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17││││││││││├─┼───────────────┼──────────────┼────┼───┼────┼───┤│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26││││││││││├─┼───────────────┼──────────────┼────┼───┼────┼───┤│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18││││││││││├─┼───────────────┼──────────────┼────┼───┼────┼───┤│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13││││││││││├─┼───────────────┼──────────────┼────┼───┼────┼───┤│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32││││││││││├─┼───────────────┼──────────────┼────┼───┼────┼───┤│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