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1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智程 選任辯護人 張堯程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廿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智程前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107年9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2月1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張智程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在短時間內有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其他涉案關係人目前均未查獲,有事實足認被告張智程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害人損失達上百萬元,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從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經濟秩序,及體察被害人損失重大,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