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 許瑛玲 相對人 侯柏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8號),聲請交付相關刑事案件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7年度上易字第78號)現由鈞院審理中,該案所涉及之刑事案件(本院106年上易字第261號、高雄地院105年度易字第553號妨害自由案件)已由上開損害賠償事件調卷,茲為證明被上訴人於損害賠償事件所為之陳述與其於上開刑事案件一審106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所述不符,爰聲請交付上開刑事案件一審(高雄地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53號)
106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基此規定,欲聲請某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者,應於上開期限內向該案之受理法院聲請。
三、查,依聲請意旨所述,聲請人係欲聲請本院107年上易字第78號損害賠償事件所調取之相關刑事案件一審(高雄地院10
5年度易字第553號妨害自由案件)106年1月9日開庭期日之錄音光碟作為本院上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證據之用,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上開刑事案件受理之法院聲請,其向辦理民事事件之本院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院既已調取上開刑事案卷,聲請人若有以該刑事案卷開庭之筆錄等資料作為本件民事事件證據之需,得以聲請閱覽該刑事卷之方式為之即可,併此敍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法官洪能超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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