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智明受刑人即被告姜智鋒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楊智明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姜智鋒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1年7月30日出具之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
458號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應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資料,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以及具保人之戶役資料、在監在押資料,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在卷可佐,是經通知被告本人及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所獲,且被告已於102年3月2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桃檢秋執酉緝字1059號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考,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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