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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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馨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
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書壹拾伍本均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甲○○於民國98年1月14日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55分許,在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街○○巷○弄○○號住處,利用電腦上網PC-HOME露天拍賣網站至其以帳號「b0000000」申請之個人網頁內,販賣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之裸露男、女性器官漫畫之圖片,供不特定人點選瀏覽觀賞,而以上開方式販賣猥褻圖畫經警查獲,並扣得色情漫畫書15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2516號為緩起訴處分,扣案之色情漫畫書15本,屬刑法第235條第2項、第
3項所定應沒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參諸前揭法文修正立法理由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第
4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又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有明定,則依前揭說明,既屬「專科沒收之物」規定,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5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堪以認定。又扣案之色情漫畫共15本,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定應沒收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