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1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周君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及消債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⒉聲請人98年1月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如無薪資證明
,請以每月平均所得提出收入證明切結書及領取殘障補助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殘障手冊影本等)。
⒊受扶養人 王怡婷 及聲請人配偶96、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配偶之薪資證明文件及身份證字號。
⒋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保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⒍聲請前2年內支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證明文件(需提出收
據及明細)。並特別說明與提出:①聲請人所列支出租金之租賃地址為高雄市○○○路○○○巷○○號之租賃契約影本、租金繳納證明、租賃期間以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②其所列支出「借款6千元」部分之用途及相關證明,債權人為何人?給付借款方式為何?如匯款、轉帳等存簿資料相關證明,債務發生原因?現是否已清償完畢?⒎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等),並敘明自何時失業?有無領取資遣費或失業救濟金等補助?因何原因失業?如為非自願性失業,並提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⒏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內頁影本及最近2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等證明文件。
⒒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
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紙張大小)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