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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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179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被   告  邱秀葉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所列之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起訴之被告邱秀葉,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已
死亡(原告係於民國102年9月2日提起本訴,被告邱秀葉則
係於102年8月1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所起
訴之被告邱秀葉既於起訴前已死亡,不具當事人能力,而此
情復無從命原告補正,從而,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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