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90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 蔡孟 勳、許宏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現階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確認相對人 蔡孟勳 姓名究為「蔡孟勳」或「蔡孟勲」?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補正相對人興富益不動產有限公司歷次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104年6月9日發票時蔡孟勳為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