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892號聲請人 林進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財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5張本票金額55萬元或6張本票金額75萬元?(票號WG0000000有聲請本票裁定且驗過原本,但聲請狀未寫到此張票,不知是否要請求此張金額20萬元)。
二、提出WG0000000之原本一張。(因原本退還未簽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