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漢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漢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漢新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以102年度士交簡字第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03年9月25日以103年度聲字第7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前揭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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