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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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進益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進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3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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