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84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重簡字第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簡字第8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97年2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下午5時整
,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臺幣(
下同)37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5月17日起至96年5月17
日止,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固定利率計付,遲延履行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6月13日起未按期繳納本
息,目前尚欠本金347,580元及自96年6月14日起按年息百分
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
據及繳款歷史交易查詢表各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