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97年1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95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