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36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楊櫻花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楊櫻花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玖仟元整,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壹萬玖仟元整予原告,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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