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90,409元,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390,4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佩穎